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团支部推优条例

人员机构2007-10-25
第一条  取得推优资格的条件
1、递交入党申请书已满45日;
2、学习成绩在推优当学期达到班级前50%
3、连续两学期没有受过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4、群众基础好(获本支部全体成员投票数过半);
5、思想觉悟高;
6、参加社会工作积极或有突出成绩。
第二条  推优流程
1、由团支部负责组织推优的整个流程,首先根据本条例第一条1、2、3项筛选出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其次由班级团支书主持进行团支部投票,筛选出支部全体成员投票数过半、群众基础较好的候选人作为支部推荐人选,报送学生党支部审议批准。
2、本支部成员有投票权,群众及党员不计入投票人数中。
3、推优在每学期末进行,一般安排在12月底、6月底,按班级人数的10%四舍五入推荐,如符合推优资格的候选人超过班级人数的10%,符合本条例第一条5、6项者优先考虑当次推优。
4、投票结束后,团支部书记需向党支部提交一份推优会议记录,写明推优时间、地点、会议组织情况、主持人、唱票人、参选人基本情况、投票结果、推荐人选等。
第三条  团支部推荐的优秀学生必须经过党支部考核通过后才能成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入党校学习,考核期为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起一年。
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相应党章学习小组的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每个学期必须向党支部递交思想汇报。
第五条  每个党章学习小组由相关班级的入党积极分子组成,学习小组组长从积极分子中任命或民主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