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学业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2022-03-18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在认真执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业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的同时,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一章 学业基本要求

第一条 学生应按照学籍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的最高在校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二条 在读期间,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以20-24学分为宜(包含实践类课程学分),且最高不得高于26学分,最低不得低于18学分(毕业学年除外)。学生应按照学籍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选课,课程修读相关手续应于每学期开学第1周完成。

第三条 一般情况下,每学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26学分,但前一学期课程修读情况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超额学分(除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外),审核标准为:

(一)前一学期课程修读门数≥8门,全部课程成绩平均分≥85分且单科课程成绩≥80分者,申请后总学分最高不得高于28学分。

(二)前一学期课程修读门数≥8门,全部课程成绩平均分≥90分且单科课程成绩≥85分者,申请后总学分最高不得高于32学分。

(三)前一学期课程修读门数≥8门,全部课程成绩平均分≥90分且单科课程成绩≥88分者,申请后总学分最高不得高于40学分。

第四条 除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外,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在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兼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以外的课程。符合条件者可于每学期第1周内向本院教学秘书提交申请,审核标准为:前一学期课程修读门数≥8门,全部课程成绩平均分≥85分且单科课程成绩≥80分。

第二章  学业审查制度

第五条 学年结束时,已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累计达到36学分,方能进入二年级学习;达到76学分,方能进入三年级学习;达到124学分,方能进入四年级(毕业学年)学习。

未达到进入四年级(毕业学年)的学分量(124学分),满足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暂不降级:申请前一学期存在缺考或禁考课程不超过3门且已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累计达到118学分及以上。

第六条 每学年结束时,本院对学生是否达到进入高一年级学习的条件进行审查。其中,未进入四年级(毕业学年)的学生,本院不安排其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第七条 本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及毕业实习相关规定如下:第三学年结束时进行学生学业审查,根据学生修读学分情况对其进行毕业批次安排:

(一)修读学分小于118学分,无法进入四年级(毕业学年)的学生,本院不安排其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第七学期学生继续修读课程。第七学期结束后,如修读学分达到118学分但小于129学分,新学期开始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并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第九学期开始毕业实习,并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安排次年3月批次毕业。第七学期结束后如修读学分大于等于130学分,第八学期初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并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根据学院安排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暑期开展毕业实习,安排9月批次毕业。

(二)修读学分大于等于118学分,进入四年级(毕业学年)的学生,学院安排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及毕业实习。学生继续修读课程,第七学期结束进行学业审查。如修读学分大于等于134学分,且实践周课程均取得学分,安排正常7月批次毕业。如修读学分大于等于134学分,但存在实践周课程未取得学分,学生须于毕业论文(设计)及毕业实习结束后,在当学期实践周修读相应课程并取得学分,安排9月批次毕业。

如修读学分大于等于130学分,但小于134学分,须终止毕业实习,继续修读课程。在毕业论文(设计)结束后,同年暑期开展毕业实习,安排9月批次毕业。

每学期开学第3周结束前,本院根据学生课程修读情况及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进度安排,及时审核学生提前毕业申请并将审核结果报教务部备案。审核时,本院规范学生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前提条件,并确保其毕业实习环节执行到位。

第三章  学业警示制度

第九条 当学生的学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学校将对其进行学期学业预警,由教务部统一出具《学业警示通知书》,发至本院并寄送学生家长,本院协助送达学生本人。

(一)一学期缺考或禁考的课程累计达到3门及以上。

(二)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3门及以上,或者累计达到8学分及以上。

第十条 对于未达到进入二年级学习学分要求的学生,学校将对其进行延长修读年限预警;对于未达到进入三年级及以上年级学习学分要求的学生,学校将对其进行延长修读年限警示。本院于每学年学生注册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将审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教务部。

教务部核实本院审查结果,出具《学业警示通知书》,发至本院并寄送学生家长,本院协助送达学生本人;并对未达到进入三年级及以上年级学习学分要求的学生统一进行年级变更。

第十一条 警示谈话。辅导员与受到学业预警、延长学习年限预警、延长学习年限警示的学生进行警示谈话,了解分析其存在的学习问题与原因,协助其制定学习计划,并要求学生在学工平台填写《学业困难学生谈心记录表》、《学业改进计划》。经辅导员谈心谈话及家校联系后,完善《学业困难学生谈心记录表》。

受到延长学习年限预警、延长学习年限警示的学生除辅导员谈话外,须依次由班级学业导师、教研室主任进一步警示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在该生《学业困难学生谈心记录表》中。

第十二条 对于多次警示无效或出现其他严重影响学业的情况,不适合继续学习者,应予劝退。对于应予以劝退的学生,本院及时处理,并注意把握好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

第十三条 本院通过加强家校联系,增强学业导师学业指导等方式,加大对学生学业的督导,密切跟踪学生学业进展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学籍管理按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