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生学业过程的动态管理,根据学分制管理的特点,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业基本要求
第一条 学生应按照学籍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的最高在校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二条 学生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后方能取得课程修读的资格;课程成绩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采用百分制记分的必须达到60分及以上)方可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三条 在读期间,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以20-24学分为宜(包含实践类课程学分),且最高不得高于26学分,最低不得低于18学分(毕业学年除外)。每学期开学2周内,本院及时审核学生的修读情况,指导学生完成全部选课工作。
第四条 除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外,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在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申请超额修读学分。审核标准为:
1.前一学期课程修读门数≥8门,全部课程成绩平均分≥85分且单科课程成绩≥80分者,申请后总学分最高不得高于28学分。
2.前一学期课程修读门数≥8门,全部课程成绩平均分≥90分且单科课程成绩≥85分者,申请后总学分最高不得高于32学分。
3.前一学期课程修读门数≥8门,全部课程成绩平均分≥90分且单科课程成绩≥88分者,申请后总学分最高不得高于40学分。
第五条 除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外,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在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兼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以外的课程。符合条件者可于每学期第1周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审核标准为:前一学期课程修读门数≥8门,全部课程成绩平均分≥85分且单科课程成绩≥80分。
第六条 每学期成绩发布后,本院及时完成学生的学业统计,并指导学生根据自身学习进度合理规划学业安排。
第二章 学业审查制度
第七条 学年结束时,已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累计达到36学分,方能进入二年级学习;达到76学分,方能进入三年级学习;达到124学分,方能进入四年级(毕业学年)学习。
未达到进入四年级(毕业学年)的学分量(124学分),满足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暂不降级:申请前一学期存在缺考或禁考课程不超过3门且已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累计达到120学分及以上。
第八条 每学年结束时,本院对学生是否达到进入高一年级学习的条件进行审查;其中,未进入四年级(毕业学年)的学生,本院不安排其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第3周结束前,本院根据学生课程修读情况及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进度安排,及时审核学生提前毕业申请并将审核结果报教务部备案。审核时,本院规范学生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前提条件,并确保其毕业实习环节执行到位。
第十条 本院加强对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年的学业修读及完成情况的检查与管理,合理安排学生毕业环节的相关教学活动。
第三章 学业警示制度
第十一条 当学生的学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学校将对其进行学期学业预警,由教务部统一出具《学业警示通知书》,发本院并寄送学生家长,本院协助送达学生本人。
1.一学期缺考或禁考的课程累计达到3门及以上。
2.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3门及以上,或者累计达到8学分及以上。
第十二条 对于未达到进入二年级学习学分要求的学生,学校将对其进行延长修读年限预警;对于未达到进入三年级及以上年级学习学分要求的学生,学校将对其进行延长修读年限警示。本院于每学年学生注册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将审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教务部。
教务部核实本院审查结果,出具《学业警示通知书》,发本院并寄送学生家长,本院协助送达学生本人;并对未达到进入三年级及以上年级学习学分要求的学生统一进行年级变更。
第十三条 受到延长修读年限警示的学生在接到《学业警示通知书》后一周内向本院提交《学业改进计划书》,本院认真审查并帮助学生做好学业规划。
第十四条 对于多次警示无效或出现其他严重影响学业的情况,不适合继续学习者,应予劝退。对于应予以劝退的学生,本院及时处理,并注意把握好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
第十五条 本院通过加强家校联系,增强学业导师学业指导等方式,加大对学生学业的督导,密切跟踪学生学业进展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学籍管理按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