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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
关于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人员机构
2010-09-08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在每学年末,请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填写“调查表”和“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附当地民政机构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在开学后的前两周内交还给辅导员,而后由各系及学工部完成审核工作,最终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有效期为1学年,上学期申请过的学生均视为过期,必需重新申请。本学年学生递交申请至辅导员处的截止时间为
9月15日(下周三),
而后系内展开民主评议并填写审核意见,在
9月23日前
将申请表提交到学工部赵新根老师处。新生的认定将在
9月底另行通知
,若有新生手续办理已完整也可提交。
请各院系以严肃的态度来对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认真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追回所资助资金(如有);情节严重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疑问之处请联系6288161。
附件:
贫困生申请、鉴定表格
学工部
201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