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生外出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出活动包括班级春游、参观企业、高校交流、社团活动、外出比赛等。
第二条 任何个人、组织未经院、系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违者将追究有关组织者责任。
第三条 组织学生到校外开展集体活动,必须由组织者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外出活动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负责人等),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活动。
(一)各系学生外出活动由各系负责审批,报学工部备案。
(二)院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外出活动由指导老师、学工部层级审批,并报学工部备案。
(三)涉及全校性的重大外出活动,由学工部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学工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系部负责具体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生外出游玩,一般以学校附近或厦门市区为宜,应当天往返。无法当天往返,确需住宿的,必须妥善安排,保证安全。
第五条 不准擅自组织学生到江河、水库游泳或到荒山野岭游玩、野炊等,野外活动严禁使用明火。违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造成事故者一切后果自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严禁学生个人擅自组织或为旅游团体组织同学外出旅游;严禁学生个人或代表外单位招聘同学外出务工、担任推销员、充当礼仪或公关人员等。
第七条 外出用车须乘坐证件齐全的车辆,禁止乘坐黑车或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八条 组织者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学生的安全常识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以保障外出学生的人身安全。组织者对学生安全负全责。
第九条 保证联络畅通,外出人员务必在备案时留下联系电话。
第十条 外出活动要讲文明、懂礼貌,遵守组织纪律,遵守乘车、景点规定,尊重当地民俗,注意交通安全,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工部
200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