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环境法或环境法。主张的理由是:我国过去一直把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合称为大环境法或环境法[6],这个习惯性的称谓人们比较容易记住和接受;另外国外也一直未使用 E nvironment and natural resources law(译成中文为:环境与自然资源法)。笔者认为,由于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是两个有着实质差别的两个子法律部门,把它们合称为大环境法或环境法而省去“自然资源”的字样,势必会使部门法的名称与其内容不完全相符。另外,习惯性的称谓未必科学,不科学的习惯性称谓应该纠正,不应纳入部门法的科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