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近日发布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到2010年,兵团城市空气质量好于Ⅱ级标准的总天数占80%以上;水库水质达到Ⅲ类地表水标准的比率占到70%;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大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80%;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5年下降20%;5年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30平方公里;垦区森林覆盖率达到7%。加快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兵团,保障兵团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决定”要求,要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饮用水安全,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抓紧解决猛进水库、蘑菇湖水库等的污染问题;加强城镇、团场、连队环境保护。重点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厂和集中供热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城镇污水、垃圾和烟尘污染;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团场、连队)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加快畜禽养殖污染物的治理和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和使用沼气;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重点,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工业企业要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全过程控制,热电、水泥等排放大气污染物为主的行业要加大烟(粉)尘、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治理力度,造纸、食品加工等行业要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努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要确保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以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加强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积极治理土地荒漠化、盐碱化和水土流失,在兵团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中,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和节水农业。
“决定”强调,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继续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建立领导干部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要强化对各类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加大生态保护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乱采滥挖野生植被、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毁林开荒、违规开采等各种破坏生态的行为;定期发布有关环境保护公报,发布兵团所属城市空气质量、饮用水源水质、重要水库水质及生态质量评价等环境信息,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兵团各级要逐步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的投入;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确保生活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