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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室内空气质量”写入家装合同
俞丽虹
人员机构
2006-03-17
上海日前正式发布2006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首次将室内空气质量列入工程验收范围,装修后空气质量不合格的房屋不准交付使用。
近年来,因装修而导致室内空气污染、损害人体健康的事件屡有发生,但业主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却常常忽视环保指标。上海最新发布的2006版家庭装修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装修工程的验收必须强制执行《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并对装饰后的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空气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房屋,不准交付使用。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费用如何支付,则可由装饰装修企业与业主协商解决。
此外,这一合同示范文本中还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年;装饰装修公司如果在施工中使用假冒伪劣的装饰材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业主强行要求拆改房屋的承重结构、公用管线等,而装饰装修公司没有拒绝,后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工商局副局长乐贵忠表示,尽管合同示范文本并不具有强制性,但消费者应当尽量选择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在自主签订合同时,参考、借鉴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相关内容,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